为了控制“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的生产与出口”,最近,国家商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海关总署正在征求意见,拟对出口退税与出口加工贸易政策做出调整,拟将税号为85071000( 用于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的铅酸蓄电池)和85072000 (其他铅酸蓄电池)的出口退税从13%降至0%,即取消铅酸蓄电池的出口退税,并将该类产品列入禁止出口、加工贸易商品目录。
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,2005年我国铅酸蓄电池的出口金额达到8.2亿美元,比2004年增长了40%以上,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,将对我国铅酸蓄电池行业产生重大影响。